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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主打产品介绍
077095-001 区域市场启动之战略与策略选择 2007年上半年个险产品销售情况分析 2007年上半年个险产品销售占比分析 认识“康宁人生” 主/附险组合销售 产品具体介绍 具体示例 佣金表 主/附险组合销售 产品设计形态的原因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006年第8号): 第十四条 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康宁人生 关爱生命 保障的疾病多达27种 组合计划的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豁免主险的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障终身 稳健财务 舒解有道 保单借款:如果您急需流动资金,还可以凭借保单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取借款,解您燃眉之急。 减额交清:如果您的个人理财规划有变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 自动垫交:如果您无法如期交纳保险费及利息,可以申请自动垫交。 康宁人生重疾保险组合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趸缴、5年交、10年交、15年交、 20年交 主险产品形态 主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5%,合同终止; (3)因遭受意外伤害或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附加险产品形态 附加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一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重大疾病,无息返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给付所交保费的115%,附加合同终止; (3)因遭受意外伤害或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重大疾病,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险产品形态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5%,附加合同终止; (3)因遭受意外伤害或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重大疾病,豁免主合同以后的保费。 重要提示 主附险投保时间必须相同 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相同 主附险缴费期间必须相同 具体示例(一)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四 与国寿产品比较(价格比较) 重疾保障范围大 金色朝阳黄金组合介绍 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合同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人保寿险附加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高中教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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