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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
中国法理学三十年创新的回顾
李龙? 陈佑武??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法理学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广泛的交流,并在法的本质属性、法律原则、治国的理论与方略、人权的原理与保障、法理学研究范式、法理学研究方法、法理学学科、法理学理念等方面取得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创新。
关键词:法理学;阶级;权利本位;创新
与共和国改革开放30年其他领域所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交相辉映,当代中国法理学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领域的普遍性和根本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与广泛的交流,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创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了新的飞跃。在这里,既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引导,也有广大法理学者的钻研和奉献。回顾这段难忘的历史,令人感慨不已,也昭示了中国法学的光辉前景。
一、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创新:实现了从单纯坚持法的阶级性到坚持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转变
法的本质属性问题,是法理学中最核心、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与人治、人权问题、法理学研究范式等问题无不涉及到法的本质属性。由此可见,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理学中的根本性问题,几乎囊括了法理学的方方面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改革开放30年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从单纯坚持法的阶级性向坚持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的转变。
(一)从法的阶级性向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转变的历史进程
从法的阶级性向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辩证统一转变是改革开放30年来法的本质属性理论发展的一个客观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发展至今可分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磨合期、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结合期、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融合期三个阶段。
1.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磨合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历史的伟大转折,也迎来法学的春天。由于历史的原因,更由于思维的惯性,法理学界对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尽管有了一定认识,但对于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仍处于磨合状态。法的阶级性不仅是法的主要内涵,还是法的本质属性所在,法的社会性虽已经进入法的话语空间,但基本上没有纳入主流的法的本质属性视野。而且基于法的阶级性话语被无数次重复与强调,因而法的阶级性内涵被无限放大。这导致了法的阶级性的话语霸权地位的产生,阶级话语实质上成为了权威语言,充当了解说一切法律问题的分析工具。在此状态下,阶级斗争范式由此应运而生,并成了此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理学说。但是,由于法的社会性在其本质属性中的缺位,注定了法理学对法律问题的解读能力与解决能力只能是残缺不全的,而且也只能以带有强烈阶级偏见的姿态出现。所以,许多学者为了争得法的社会性在法的本质中的应有地位与名分对法的阶级性的统摄地位提出了挑战与质疑,显示出强大的理论勇气与求实求真的学风。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甚至有些学者还提出“阶级性不仅不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而且也不是法的本质属性”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年第1期。。就此意义而言,此一阶段可谓法理学界力图破除法的阶级性霸权地位、解放法的社会性的“破冰时期”
周凤举:《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载《法学》1986年第1期。
2.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期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由对话与沟通转向结合,进入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期。经过前一阶段的“破冰时期”,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沟通与对话的基础上,整体上趋于结合状态,这集中体现在“权利本位论”的产生与发展 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10期。。自此之后,权利话语逐步在法理学的各个领域取代阶级话语。当然,鉴于权利话语体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度日趋紧密,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也不断调整,这都使得权利话语并日趋完善。在这种趋势下,前一阶段的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论争已经完全被“权利——义务”话语体系所取代,法理学研究范式也作出了符合时代需求的更新。整体而言,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结合期是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发展与对话、理解与沟通、渗透与提升的一个关键时期,不仅结束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磨合状态,而且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全面融合奠定了基础。因此,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互结合这一进程而言,这一阶段亦可称为“融冰时期”。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结合问题早就作过科学的说明。恩格斯在论证这二者的关系时,有过一段名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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