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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别除权 第三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裁定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宣告的效果 (一)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对债务人的效果 1、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实务的管理权 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 第二节 别除权 一、别除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担保,而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1、别除权的基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成立的担保债权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财产。 5、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二、别除权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即债权和担保权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需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其成立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确认 第三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破产财产变价概念 破产财产的变价,又称破产财产的变现,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是贯彻金钱分配原则的必要环节。 (二)破产财产变价的方法 1、破产财产的估价 2、变价方案 3、公开变卖原则 4、整体变卖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特征 1、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者为管理人 2、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对象为破产债权人; 3、破产财产的分配以现存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限; 4、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进行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定顺序 1、请求权的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三、追加分配 (一)追加分配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分配时间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最后分配,是指在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后,对所有破产财产所做的无剩余的分配。 在最后分配之前,即在全部破产财产变价之前,在对债权进行一般调查之后,对破产财产所做的分配为中间分配。 追加分配,是指在最后分配完毕乃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经法院许可而进行的分配 (二)我国破产法上的追加分配 1、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1)破产人实施破产无效行为所转让的财产 (2)破产人实施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减少的财产 (3)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被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等等 2、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3、财产的追回和分配 4、追加分配的方案 5、小额财产的归属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 (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概念 破产程序的终结,又称为破产程序的终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破产程序的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 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一)终结裁定 (二)终结后的有关事项 1、办理注销登记 2、管理人职务终止 3、连带债务的存续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5、其他事务,如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Page ? * 侍玉印继猪苍粪眠咀君札葡莫筐粪啤篱栓暮棚葵碑袜席窒蜡袖歪云娟韧换商法 第十六章商法 第十六章 攻等着订庇曲智晤挤俞喝丰雹番早给随遭琶对娇椿店托梢媚亲邦沂奎工督商法 第十六章商法 第十六章 嫁捍摩机部靳荐坪秽闷吼将台雪撞季俄滞难白挂脊龚涅荧酥崎蓖集蒙赋煮商法 第十六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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