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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友互助献血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亲友互助献血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为一项救急的临时措施,亲友互助献血自近年纷纷为部分省市推行实施以来,广受推崇,成了不少地方采供血“淡季”的救命稻草。武汉市2009年开始实行亲友互助献血措施,到2011年8月份暂缓执行。三年来,该措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淡季”血液紧张局势,但其推行的合理性以及给无偿献血长远发展带来的问题值得思考。
无偿献血经历了13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到达了一个增长平台期,而武汉“打造医疗大市”推动下的医院扩张导致的临床用血需求增长变得永无止尽,亲友互助献血是在所有“淡季”措施都几近失效状况下的无奈产物,但也只推行了三年,现处于暂缓执行阶段。血液紧张在每个国家都会出现,而直到目前全球的血液紧张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国家的缺血尤为严重[1],即使发达国家也会经常出现血液告急、血液调配、血液调价。在我国每千人口献血次数严重低下的状况下[2],目前出现的血液紧张状况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面对这种情况,加强无偿献血政府支持力度、献血的宣传招募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亲友互助献血并不是缓解血液紧张的有效途径,相反是在扬汤止沸。
从实施到暂停,在实施亲友互助献血措施的三年时间里,武汉市遇到了全国各地同行同样遇到的问题,或重或轻,也有自己特有的问题和情形,或急或缓,不一而终,不由让人思考和反省。
一、实施亲友互助献血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法律支持问题
行政法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优先,即行政机关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约束,与民法的法无禁止则许可正好相反。所幸亲友互助献血还是有据可循的。亲友互助献血最先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是《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其目的是应急,本意是保障临床急救用血。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看,亲友互助献血是万不得已而为之,其启动主体应是“国家”,具体的实施主体是医疗机构。这一点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中非常明确:“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血站在亲友互助献血中的角色应是该条第三款的描述:“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因此只是配合和支持。所以,当前血站系统依此为依据推行亲友互助献血在法律支持上来说有所牵强,对“亲友互助献血”的理解也有失偏颇。
亲友互助献血也即WHO所指的家庭/替代献血(family/replacement donation),它是介于有偿和无偿之间的产物,相对于自愿无偿献血而言是属于倒退的政策。在WHO报告的三种献血模式(voluntary unpaid,family/replacement,paid)中,家庭/替代献血介于无偿献血和有偿献血之间,2011年,全球低收入国家中家庭/替代献血和有偿献血比例为36%,中等收入国家为27%,而高收入国家仅有0.3%[3]。我国立法中提及“亲友互助献血”时无偿献血才刚刚起步,其立法本意是将其作为救急措施来考虑的(参见《<献血法>释义》),当时的立法思维仍没有摆脱有偿献血的影响或担心。
(二)政策支持问题
为应对“淡季”压力,目前国内许多省市都在推行亲友互助献血,如北京、南京等地。武汉从2009年“淡季”开始实施亲友互助献血,作为一项缓解“淡季”压力、缓和供需矛盾的一项措施。和这些城市相比,武汉的亲友互助献血措施并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正面支持,也没有任何明确的书面文件。可能有人认为,实施亲友互助献血只是单纯的血站与医院双方的民事行为,不需要行政机构的政策介入。关于这一点在上述的《献血法》第十五条中已有明确,它需要有行政部门的启动,在此不作赘述。因此,在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和政策引导下,推行亲友互助献血措施与其认为是一项公共应急措施不如理解为是血液中心对医院(更具体地说是对社会)的一项单边措施,这也是亲友互助献血政策在很多地方实施后遭人诟病、为不少医院抵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我中心按照《武汉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第四条(无偿献血者自身需要用血时,凭本人《无偿献血证》在临床用血紧张时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并按以下标准报销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贮存的各项费用)和第五条(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需用血时,凭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及可以证明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优先用血,并可报销与献血者所献血量等量的上述费用)的规定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求献血者本人和直系亲属间用血不受献血时间限制,随时保证用血。然报销血费时的审核由血液中心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优先用血的审核又由谁来执行呢?血液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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