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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商标权的取得 教学目的与要求:熟悉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掌握商标申请和审查程序。 教学重点:商标申请和审查程序。 教学难点:商标的注册原则、审查程序。 第十四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一)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三、优先权原则 (一)首次申请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25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26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合并原一、二款)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商标图样。 (三)证明文件。 三、其他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另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修改) (二)重新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新) (三)变更注册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新) (四)转移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一、形式审查 这一程序主要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条件及手续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日期,确定申请日;一件商标一份申请;有关书件、商标图样、规定费用的缴纳等。 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 (一)申请日的确定 1.申请日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实施条例》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二)申请的补正 商标局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非实质性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补正。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补正,并按时将申请文件寄回商标局。 《实施条例》18条: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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