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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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 艾伦·沃森是苏格兰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权威的罗马法、比较法、法律史、宗教学家之一。沃森就读圣约翰文法学校和汉密尔顿学院,随后就读格拉斯哥大学,1954年拿到艺术专业学位,1957年拿到法学学位。曾在牛津大学任教,现为乔治亚大学法学院首席教授,爱丁堡大学法律系的客座教授。 艾伦·沃森是一位多产的学者,有近150篇的书籍和文章,其中很多被翻译成多国语言。其中有《西方私法的演生》、《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等。 艾伦·沃森法律移植无机论的大家。其认为法律规则的继受不需要具备任何初始的社会、经济、地理或者政治背景,即法律规则与民族环境之间基本上是“绝缘的”。 二、本书主要内容 作者开篇说明了本书的研究目的:1、阐明民法法系的特征和澄清民法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原因。2、向英美国家的学生分析现代民法法系的特征。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而笔者按照作者写作顺序将本书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致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并立之势的关键因素 (一)明确观点——关键因素是法律传统 “两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譬如说法国和海地,其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环境或许绝然不同,与此相反,一个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一个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其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环境或许如出一辙。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对峙状态为世所公认,但它们却共存于一个一元化的文化传统之中,这意味着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不过这种力量并不来自于某个民族根深蒂固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 那么这种力量是什么呢?作者从法律传统方面来解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认为差异是法律史的结果,而非由社会的、经济的或者政治的历史造成的。 在此,从上述法律传统的角度,作者给民法法系下了一个通用的定义:在民法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做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 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两个信息:首先,在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明显特征虽然不是直接或间接仿效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相当程度上,他们大都由罗马法衍生而来。且罗马法的进化过程是渐进的、千姿百态的。其次,民法法系区分于普通法系的标志不是法典,这只是一个现代现象而已。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在普通法司法管辖权之内,但却是法典化的。 (二)《民法大全》的历史 《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罗马新律》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公元2世纪初的哈德良直到优士丁尼王朝的包括皇帝全部法令在内的规章制度,于公元534年12月29日生效。其共分为12卷,每个标题下的规章制度均按照年代顺序编排。《学说汇纂》是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之间的法学家们的学说内容,其于公元533年12月30日起开始实施。《学说汇纂》展示的是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社会画面,而《法典》却展现了拜占庭王朝早期社会的面貌。《法学阶梯》是为一年级学生撰写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于公元533年11月21日公布于世。其体例结构比《学说汇纂》更加系统、完善。《罗马新律》大体与公共事务或基督教会事务有关,其在对后世民法的影响上不如前面三个部分。 (三)罗马法的体效应 在开篇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区分关键因素是法律传统)后,作者围绕这一观点进行了一系列论证。其首先阐明了罗马法是怎样发生影响的。 作者认为,罗马法的传播,往往是个别规范群的传播,而非整体性传播。这就是罗马法的体效应。规范群是移植的重要单位,对继受性制度产生影响的是规范群,而非个别法律条文。而这些规范群自成一体,各规范群之间几乎没有类似性,且与历史无联系,因为时间的推移并未对法学家的权威性产生影响,《法典》只是按照时间顺序将规章制度进行编排。 规范群的传播造成了以下几个结果:第一,法律具有独立品格。因为不管规范群的主题是什么,其内容是明确的,相对独立于该规范制定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发展。法学家的讨论已经将非法律性因素排除在外了。第二,罗马法的继受可以是按规范群继受。一方面,只有被认为合适、必要的规范群才被继受。另一方面,这些规范群可以由法律的一个领域移植到另一个领域,从一国到另一国。这是因为一些规范群基调中立,不受宗教观念等影响,且其结构形式较合理。 第二部分:民法法系的形式理性——以《民法大全》为权威的结果 马克斯·韦伯认为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特征。而韦伯所提示的法律形式理性,在英格兰法里却无踪无影。如译者所言,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过程。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备两种理性品格。其中之一便形式理性,即法典。作者认为,这种形式理性是尊奉《民法大全》的结果。 (一)法典化前罗马法的浸透 1、法典化前的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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