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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昭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目的
為健全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財務管理,以達到經營風險控制,凡本公司對外資金貸與相關事項,茲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制訂本作業程序。
第一章 資金貸與他人
第二條:貸放對象
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所謂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三條:貸放原因及必要性
因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以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為限。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六個月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為限。
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五條:資金貸與期限
每筆融通時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於借款時需先訂明償還日期。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計息方式
利率比照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平均利率另加一個百分點作為年利率,惟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最高利率,並按月計息。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決策層級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八條:資金貸與之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執行單位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相關作業之辦理,由財務部負責,必要時總經理得指定其他專責人員協助辦理。
二、審查程序及貸款核定
(一)申請程序
1.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融資申請單」(附件一),敘述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單位。
2.財務單位承辦人員應評估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二)徵信調查
1.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應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3.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三)貸款核定及通知
1.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財務單位經辦人員應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務單位主管及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3.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4.本公司於設置獨立董事後,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四)簽約對保
1.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2.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五)擔保品及其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1.借款人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具保證票據,以預計還款日期為票據到期日交本公司執管,以為保全。
2.借款人提供擔保品時,應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六)保險
1.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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