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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宣传提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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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宣传提纲

车船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 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 年 9 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为适应这些情况的出现,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惠。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五、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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