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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抚恤法宣导讲习会手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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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抚恤法宣导讲习会手册.doc

銓敘部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序 1 壹、公務人員退休與資遣 2 一、 適用範圍 2 二、 退休種類 2 三、 退休條件 2 四、 資遣事項 6 五、 精簡加發 8 六、 退休金種類及計算 9 七、 擇(兼)領月退休金條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3 八、 55歲自願退休加發 18 九、 退撫基金撥繳及退費 18 十、 退休年資採計 21 十一、 年資採計上限 23 十二、 新舊制年資之補償 25 十三、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28 十四、 遺族撫慰金 28 十五、 退休、資遣及撫慰案之報送、受理及變更 31 十六、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慰金之支(發)給 34 十七、 退休、資遣及撫慰權利之喪失及停止 35 十八、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撫慰金保障 39 十九、 請求權時效 39 二十、 行政救濟 40 貳、優惠存款及其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41 一、 法源依據 41 二、 相關辦法 41 三、 辦理優惠存款之基本條件 41 四、 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41 五、 辦理優惠存款之手續及相關事項 46 叁、公務人員撫卹 49 一、 適用對象 49 二、 撫卹種類 49 三、 撫卹金給與 51 四、 領卹遺族範圍 54 五、 撫卹金領受權之限制與保障 55 六、 其他修正重點 56 附錄1:公務人員退休法 57 附錄2:公務人員撫卹法 71 附錄3: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Q A 76 序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84年7月1日施行新制迄今已屆15年,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凸顯,且在面臨高齡化、少子化社會發展趨勢下,亦顯有不足,是為合理公務人員退撫法制並落實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既定政策,銓敘部在經過近10年的不斷研究、專案座談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修正草案5度送請立法院審議,期間經過積極的說明與溝通並將國、民2黨所提意見均納入規範後,終於在本(99)年7月13日立法院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議中,完成三讀之修法工作。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係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來之整體性修正,其修正重點包括: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即外界俗稱之85制)、增訂彈性退休條件、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調整退撫基金法定費率為12%至15%、改善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支領雙薪問題、將優惠存款制度入法並合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關係存續規定、將因公撫卹的態樣做重新合理的分類等等。又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條文計37條;公務人員撫卹法條文計22條,其修正重點及實質條文規範內容逐一詳述如后 壹、公務人員退休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敍審定之現職人員(第2條第1項)。 所稱經銓敘審定人員,指銓敘部審定資格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核敘等級及支領有給專任人員。 適用事項包含退休及資遣(第2條第2項)。 ※將資遣納入退休法規範並配合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所定資遣規定刪除。 退休種類 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3種(第3條) ※將屆齡退休種類自命令退休中抽離單獨規範。 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第4條) 一般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第4條第1項第1款)。 任職滿25年者(第4條第1項第2款)。 ※本法所定基本任職年資,均以十足任職年資,按計算。 彈性自願退休(第4條第2項) 辦理條件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者。 彈性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第4條第3項)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對於前項自願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敍部認定之;相關程序如下: 各主管機關應依據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後,送經銓敍部認定。 列為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之職務,其自願與退休年齡均應併予調降。 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屆齡退休(第5條) 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第5條第1項)。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第5條第2項)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對於前項屆齡退休年齡得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必須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敍部認定之;其程序如前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生效日(第16條第2項) 於1月至6月間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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