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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九)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九)
——结论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教授
自十月革命那声著名的炮响以来,已经过去了整整83年,世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由此引起了相当数量的国家的民商法制度的变化。本研究涉及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东德、北朝鲜和中国除外)民商法以及主要的有关制度至今的变迁,因此,可以说它是一项关于社会主义法系民商立法史的研究。今年是2000年,正好是十月革命83周年。这场革命开创的制度,极大地直接影响了33个国家的人民的生活和命运,曾经构筑了与西方阵营和西方法系相对立的社会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法系。然而,83年后的今天,这一阵营内的多数国家已宣布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民商法制度,这一事实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它的一个令人欣慰的副产品是冷战的结束,世界变得比过去安全,人们可以把更多的财富用于经济建设而不是相互屠杀;而且它也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系的解体,因为只有少数国家奉行的法律制度恐怕称不上一个法系,更何况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还与它们在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83年的沧桑之变,使人难以不震慑于历史之逻辑的威力;许多国家回到过去的法律的经验,又使人痛惜资源的浪费――83年辛苦一水漂!尽管如此,社会主义法系的遗产仍然部分地被保留下来,它体现在广泛影响其他前苏联集团成员国民法典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模式中,在这一方面,民商法制度又有机会体现其超意识形态的一面,正如它在83年前,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前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时期所体现的一样。而且,有些在采用社会主义制度之前实行比较原始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例如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经过社会主义阶段后,它们的法律被极大地现代化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系留下来的毋庸否认的珍贵成果。此外,经营权等典型的计划型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制度,也被保留在不止一个正在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的被考察国的民法典中,我宁愿把这种现象看作权宜之计。关于这种保留的是非,可以留待历史评说。
中国是当代仍然坚持社会主义旗帜的国家之一,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成员国。面对过去的同志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如此巨大的法律-制度变迁,中国不能麻木不仁,而应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借鉴,对自己的各项选择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之结论部分的目的,在于从对原始材料的分析出发,为中国的决策者提供这样的经验教训。
一、 基本统计
1、关于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在上文考察的30个前苏联集团国家中,只有越南和古巴两个国家自称保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占总数的6.6%,其余的2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换言之,占被考察国总数的93.4%的国家,都已宣布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所谓的东欧剧变之所以被称为剧变的原因。事实上,如果放眼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史,东欧剧变是发生在一系列渐变基础上的,50年代的匈牙利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50年代开始,持续至70年代的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改革,6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之春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80年代的波兰危机以及由此引起的改革,都是所谓的东欧剧变的先声,它们都在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典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事实上,它们使这些国家的民商法典具有更大的存活能力。东欧剧变后在前苏联集团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全面改革,不过是把上述在个别国家进行的改革汇集成一股大潮并进行得更加深入而已。在东欧剧变后,这样的改革在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也没有结束,越南就在90年代进行了具有相当深度的改革,1994年的越南民法典体现了这一改革的成果。
2、关于民商法典的连续性。对这一问题,可作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前社会主义制度、后社会主义制度取代社会主义制度两方面的考察。就前者而言,有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越南和古巴四个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或一直保留了旧的民法典,它们占被考察国总数的13.3%;有波兰、罗马尼亚、古巴三个国家部分地保留了旧的商法典,占被考察国总数的10%。就后者而言,有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分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联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罗马尼亚九个国家仍然适用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法典或相当于民法典的立法,它们占被考察国总数的30%。上述资料首先可以证明,民商法典在某种程度上是超意识形态的,这一结论有利于支持移植与自己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的民商法典的作法;其次可以证明,就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民商法典存活于后社会主义时期的可能性而言,民法典制定得越合乎国际共同规则,就越能跨意识形态地存活,这方面的例子有波兰民法典和罗马尼亚民法典,就后者而言,它是第二次跨意识形态地存活了;民法典越是深度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其存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方面的例子有波兰、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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