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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表4.2、表4.3的规定。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表4.1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小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独立商住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独立商住 住宅类型 独立式别墅 15-
18 20-
22 — — — 0.3-
0.45 0.5-
0.65 — — — 低层 25-
28 28-
30 30-
35 35-
40 40-
50 0.7-
0.8 0.8-
0.9 0.9-
1.1 1.0-
1.2 1.2-
1.5 多层 25-
28 28-
32 32-
35 35-
40 40-
50 1.4-
1.6 1.6-
1.9 1.8-
2.1 2.1-
2.3 2.4-
3.0 中高层 20-
22 25-
28 28-
30 — 35-
45 1.6-
1.8 2.0-
2.2 2.4-
2.6 — 2.5-
3.0 高层 — 20-
25 22-
28 — 30-
40 — 2.0-
2.5 2.5-
3.0 — 3.5-
4.0
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
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
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表4.2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层数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类型 一般性 办公建筑 45-55 35-50 30-45 1.3-
1.6 2.0-
3.0 3.0-
3.5 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 40-50 35-45 30-40 1.2-
1.6 2.0-
2.7 2.5-
3.2 星级宾馆、酒店 35-45 30-40 25-35 1.0-
1.3 1.8-
2.2 2.0-
3.2 商业金融建筑 45-55 40-50 35-45 1.3-
1.6 2.0-
2.5 3.5-
4.5
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
2.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
3.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工业厂房和普通仓库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表4.3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层数 单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单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用地类型 一类工业区 60 45 40 35 0.6 1.6 1.8 3.0 二类工业区 60 45 40 35 0.6 1.4 1.6 2.5 三类工业区 50 40 30 — 0.5 1.2 1.4 — 普通仓库 60 50 45 40 0.6 1.6 2.2 3.0
注:1.工业区分类详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
2.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第十五条 市、镇(区)的重要地段和高层建筑密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城市空间组织的需要以及经济可行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未涉及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适当加高。
第十七条 表4.1、表4.2、表4.3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
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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