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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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

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 侯德福 〔摘 要〕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的追诉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也存在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滥用权力的危险。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由于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侦查模式,这两种侦查模式各有利弊。对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两大法系;侦查模式;双轨制;单轨制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工序,它直接影响着起诉和审判。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往往都是由于错误的侦查所造成的〔1〕。因此,世界各国非常重视侦查模式的建立。没有体现公正的侦查制度,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不可能得到公正的保护,因为侦查作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针对个人进行追诉活动,几乎无时不面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个人自由和权益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着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滥用国家权力的危险。侦查制度和模式不合理,整个刑事诉讼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导致出入人罪。因此,在确立侦查模式时,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一方面,该模式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以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体现和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保障人权。但由于各国文化背景、法律观念、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不同,必然导致各国刑事侦查模式的不同。 侦查模式是指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所呈现的状态。一般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权的分配;二是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方式;三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四是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2]。当今世界,由于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 和以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单轨制侦查模式为核心的两大侦查模式。 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下的单轨制侦查模式 单轨制侦查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一般都将侦查作为审判程序的奠基性活动,是官方为查明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单方面调查行为,侦查的目的是查明实体真实,审判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的成效。因而,侦查程序主要是侦查机关为调查犯罪嫌疑人而设置的程序,其重心在于确保侦查机关高效、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侦查被设计为国家侦查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活动,无论是司法警察、检察官,还是负有侦查责任的预审法官,都要客观地收集有利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保证有罪者受到公正的追究,防止无罪者受到不适当的牵连,并可以为此依职权主动实施某一诉讼行为,注重公正的诉讼结果并将侦查程序设计成实现这一理想结果的工具。因此,侦查机构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和诉讼手段的配置上是不平衡的。这种侦查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构与犯罪嫌疑人方在侦查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侦查机构享有侦查的独占权,犯罪嫌疑人方无权问津,侦查不公开,采取“一条腿走路”的单轨制侦查模式。犯罪嫌疑人有忍受侦查人员讯问和侦查的义务。 第二,这种侦查模式强调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信任,并赋予其较大的侦查权,其侦查权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是其范围的广泛性。侦查机关一般既有权采取各种任意侦查手段,调查犯罪事实,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对质等。又可以实施一系列强制侦查措施,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查封等。 此外,还可以使用一些秘密侦查手段,如搜查、电子监控、邮件检查等。其二,是行使侦查权的自由度较大。实行这种侦查模式的国家虽然不反对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限制,但为了保证侦查的卓有成效,立法与司法实务中都不允许来自侦查机关以外的中立的第三方(如法院)的制约,而基本实行的是侦查机关系统内的自律性监控。 第三,在这种侦查模式中,通常以检察官或预审法官为侦查活动的主导者,警察在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指挥和领导下开展侦查活动。在侦查实践中,一般的任意侦查措施都由警察自行掌握,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通常也由警察自行决定。至于强制侦查手段尤其是那些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措施,则由检察官或预审法 官审查批准。另外,法律对于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侦查行为的实施条件普遍要求不高,侦查人员意欲采用时,一般不难实现。 第四,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方的诉讼权利。在单轨制侦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由于是被追诉、被侦查的对象,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门职权,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均不得行使侦查权。犯罪嫌疑人认为有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主要通过请求侦查机关收集,以防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隐匿或串供等妨碍侦查的活动。 出于该目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作为一种常见的措施,且羁押的期限一般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近年来,职权主义国家也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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