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VOIP发展的政策法律风险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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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VOIP发展的政策法律风险与对策

中国VOIP发展的政策法律风险与对策 刘春泉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知识产权律师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3G、WIFI等技术的应用,传统的电信与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之间的技术融合已成大势所趋。近年来,中国企业界包括一些领先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推出了成熟的VOIP的产品,相关技术商业化应用发展迅速,渐成产业,但是,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以私自经营电信业务等罪名将对VOIP国际通信业务进行刑事打击,也出现了VOIP的商务合同被法院以违法为由宣告无效。如何正确认识VOIP在中国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尚在拟议中的电信立法应该如何面对技术的发展并平衡利益分配格局?本文就此展开讨论并希望抛砖引玉,期待大方之家撰文探讨VOIP在中国发展该如何破题。 关键词:VOIP,多媒体通信,电信,三网融合,法律政策风险 一、??????????? VOIP的原理及法律性质 1、VOIP的含义 VOIP是什么?按照现在通常的理解,VOIP是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的首字母缩写,具体的含义则是一种以网络电话为主,并推出相应的增值业务的技术,一般翻译为网络电话,也称IP电话。VOIP的优势是能广泛地采用Internet全球互连的环境,提供比传统业务品种更多、质量更好的服务。VOIP可以在网络上便宜地传送语音、传真、视频和数据等业务,如虚拟电话、虚拟语音/传真邮箱、查号业务、Internet呼叫中心、电视会议、各种信息的存储转发等。 2、VOIP的工作原理 VOIP实际是以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的数据交换,话音传输只是这种数据交换的一种或者说是其中的一部分,目前的技术和宽带资源已经可以实现视频交换,即可视电话[1]。 在电信科技发展历史上,经历了从各种材质的线缆到今天的光缆传输的发展历程,每一次的技术提升都使得通信传输容量大幅度提升。光缆进入商用以后,本质上,通信的发展经历的是一个从电磁信号传输到数字信号传输的飞跃过程。 VOIP工作原理是利用光缆等容量较大的媒体作为传输介质,利用数字化技术将通信内容数字化,实现数据文件即时传输,这样,不仅可以进行话音通信,而且可以做到视频通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等内容也可以实现迅速及时的传播。 3、VOIP与现行电信网络通信的区别与联系 目前的电信业务主要是基于国家组建的固定通信网络和蜂窝式无线电信网络进行通信传输。国家主干通信网的主要功能是通信传输,我国的广电系统有独立的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虽然国家曾经为避免浪费出台过政策要求尽量实现资源共享[2],现在两网之间已经开始有了一些融合,但是,由于现有网络,尤其是城市和县以下分配网络,分别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中,“条”与“块”利益冲突是毋庸讳言的。 ?另外,由于互联网的应用,通信网内的几大运营商较早开展了IP电话、ISDN上网和电话线上网等数据业务,因此,现在的通信网与计算机网早已有部分交叉融合,只不过这种交叉规模与传统业务相比还不算大而已。 ??? 由此可见,基于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VOIP和基于通信网络的话音通信区别在于技术手段等物理方面,即传输的媒体和网络的介质不同,由此导致其传播的容量、速度和质量也不相同。但是,两者达到目的和效果是一样的。从科技发展史来看,先进的技术最终必将逐渐克服其弱点并取代过时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法律上,我们应当保持技术中立的态度,不宜抵制甚至敌视。 4、 传统技术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和利益格局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全球的电信网络铺设早已完成的,在原来技术条件下,以ATT等为代表的一些通信巨头早已形成了市场寡头地位,其必然要捍卫自己的既得利益。 过去,由于传输手段限制,要进行电信传输,必须架设通信线路或者通过卫星、基站等建设无线网络,投资较大,这样经营电信业务的门槛比较高,再加上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规定通信由国有企业专营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但是,现在技术发展了,情况发生了变化。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条件下,借助计算机和网络,即可进行话音和视频通信,通信的门槛降低了,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希望加入进来分得一辈羹,而传统的电信企业还希望继续收取高昂的电信费用,因此,矛盾不可避免。国家立法也应该适时相应进行调整,国家的立法不能保障少数企业的利益而置广大电信用户利益于不顾,更不能利用法律阻止技术的应用,否则我国将会在新的竞争中再次落后,甚至遭遇淘汰。 现在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世界各主要国家在技术上都可以实现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计算机互联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络”或者“三网”)的融合与兼容,当然,由于通信等三网事关各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并且,传统上这些领域的既得利益集团力量都十分强大,因此,各国改革中都面临如何协调利益再次分配的难题。 事实上,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各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至少在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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