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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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6年7月5日上午, 杨立新教授接受了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Tom Kellogg、研究人员彭亚楠的访问。他们的访问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他们访问中国,并就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为了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更好的咨询意见,他们要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般情况。杨立新教授向美国同行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和修改过程,现行规定的优缺点,以及对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评价和意见。 作为这次会谈的背景,下面是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给杨立新教授的信:“我此次给您写信,是要询问您是否能够在侵权法方面给予我们以某些帮助。就像您所知道的,我们已经接受贵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与他们一道共同研究起草中国新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已经和该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年里做了些准备工作。作为合作工作的一个高峰,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会派一个美国侵权法的高级专家小组去北京,与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为期两天的密集型专家研讨。考虑到您非凡的侵权行为法造诣,在同人大法工委研讨之前如果能够同您进行会谈,了解您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对起草者仍然面对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有巨大的帮助。就像所有我们的合作一样,我们在研讨会之前竭尽全力组织我们的美方专家,以便他们能够在讨论期间进行最充分的交流。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对中国方面有最充分的了解,包括将要在中国进行的有关侵权法的研讨。”“我们已经获得法工委的极大帮助,我们已经对中国法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但是,在中国除了您没有其他人能够帮助我们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目前侵权法起草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我不在北京,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在北京的两个研究人员——Jeffrey Prescott(我不确定您是否记得他参加上次会议)和Tom Kellogg(非常杰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今年一月开始在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工作)进行一次非正式的会谈。我知道您非常忙,但是如您能够挤出时间和他们进行会谈,我将对您表示非常感谢!”“由于同法工委的研讨会在七月中旬召开,所以我们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准备工作。如果您能够同我们的研究人员在下周某个时间进行会谈的话,那将令我们感到非常愉快!请通知我您是否认为上述计划是可行的。我将会告诉Jeffrey Prescott在这个邮件后和您进行电话联系,以确定您是否能够有时间进行会谈。非常感谢您对此事予以考虑并提供您所能提供的帮助!” 会谈纪要如下: Tom Kellogg: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些美国侵权行为法专家于今年7月底来北京,围绕《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咨询意见。我们中心曾经做过一些与侵权法相关的主题研究,如诽谤法等的研讨项目,但对侵权行为法本身的全面讨论,特别是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咨询意见,这还是第一次。为了作好准备,想就一些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首先,您能否介绍一下中国侵权责任法制订、改革的历程?2002年12月讨论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最大的优缺点是什么? 杨立新:中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是我国在《民法通则》第6章民事责任中最早规定的侵权责任,一共有20几个条文。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相比,比如法国民法典原来是5条,德国民法典全部的是31条,而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条文在数量上并不少,但在内容上有一些缺点。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相比《民法通则》第6章的规定,要详细得多,有68个条文,做了很大的努力,但还不够。主要的问题是,它基本上还是局限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的思路和体例,前3章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第4至9章是产品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第10章是关于责任形态的一些特殊情况。它没有吸收近年来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借鉴也很不够。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是法学家法,都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归纳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概括性强。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是法官法,表现为类型化的立法方法,可操作性强,像《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规定的是13种侵权行为类型,英国是7种侵权行为类型,都作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们的想法是,在起草中国侵权责任法时,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的立法方法结合起来,最好的范例是埃塞俄比亚的侵权行为法,既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类型化的规定,分为3种基本类型,135条。我国有两个《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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