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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章节案例实训设计
第一章 侦查讯问导论
[案例导入]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牵出了系列瞠目结舌的盗车案。2xxx年8月1日正午,南昌至九江的高速公路东线新棋周服务区道口旁,40岁的水电维修工胡某在等候往北的客车时,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撞伤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肇事司机是一位着警服的男子,肇事后下落不明。经查证,此车是被盗的赣A-13xxx轿车。
经多方侦查,确定特警支队勤务处副处长刁x有重大盗窃和交通肇事逃逸嫌疑,遂对其采取了措施,当场缴获了他随身携带的2张伪造的本田轿车行车证。审讯中,刁x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盗窃车辆一事,经多次审讯未取得进展。侦查讯问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案情反复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刁x盗窃车辆嫌疑非常大,需进一步加强工作、扩大战果。
据此,专案组准备了几套方案,正面攻不下,就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一是通过对其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同案嫌疑人;二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查获了一部分赃车和其他物证;三是针对刁x这样的嫌疑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方案。
刁x一直从事公安工作,曾干过刑警,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前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研究了刁x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明确了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讯问策略和方法,并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由于外围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审讯方法得当,刁x在人证、物证面前,心理防线发生了动摇,加之审讯人员在施以强大的政策攻势的同时,在生活上给他热忱的关心照顾,致使刁x十分感动,最后,痛哭流涕地开口交待了他盗窃系列高档轿车的作案经过。根据刁x的口供,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刁x等八人(民警三人)在南昌市区盗窃本田等高档轿车29辆及销往北京、杭州、山东等地的犯罪事实。
该案的成功侦破,既是各项侦查措施综合运用的结果,同时也说明了侦查讯问在查清全案事实、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和线索、扩大战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补充阅读] 观念与制度缺陷催生冤案
大概是在五年之前一所高校召开的反思“佘祥林案”的研讨会上,曾说:如果我们现行司法运作的机制不改变,严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确立,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不努力予以消除,哪怕法律非常完善,类似“佘祥林冤案”的案件在今后还会不断出现。
平心而论,我们的内心是不希望看到悲剧重演的。但不幸的是,冤案还在发生。近日经由媒体曝光的河南“赵作海案”,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缓”并获得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而在他服刑11年后,“死者”(该案中的被害人)竟然又奇迹般地“复生”了。人们虽然关切着冤案当事人的境遇,也急切地想知道具体案情的细节,但我觉得,不幸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各有不同,个案情节也会千差万别,但冤案形成的机理或许始终如一,那就是:虽然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早已发生了变化和修改,但不少司法者的刑事法治观念却并没有与法同行、与时俱进,我们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机制变化不大,甚至依然故我。所以,在关注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这样一些冤案当事人命运的同时,如何使司法工作者乃至整个政法机构真正确立起正确的法治理念,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彻底革除旧有司法运作机制弊端,如何使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真正步入符合司法特性及其规律的轨道,才是法律工作者和改革设计者应该重点反省和加以深思的问题。
比如在观念层面上,我们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从宏观层面上讲当然是正确的,因为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公共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承受力。但是,社会效果有时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甚至有可能在实践中被作庸俗化理解。如果司法过程中把“被害人”家属的要求都不加分析地作为社会效果来看待,就很容易造成类似“赵作海冤案”。同时,如果引导基层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或者法官不更多地顾及法律的规范要求而考虑“社会效果”,其实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所谓社会效果,至少不像法律标准那么相对具体和明确,有时甚至很容易被曲解或者被泛化解释。所以,在追求刑事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应当强调的是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时机和社会利益,以及在法律框架内的情理融入问题,而不是泛泛而论。否则,非常容易为非法律因素介入司法甚至干扰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空间”。
再比如,要进一步强化无罪推定的思想。有必要在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加以明确规定。不过,冤假错案的形成其实是一个法律内外综合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进行探讨,虽说不无意义,但却都不能从各局部关联性的整体视角上去全面地解析和解决问题。就我国司法情况而言,从体制到人员、从观念到技术、从立法到司法,似乎都有许多值得检讨和完善之处。但当务之急还是应当加强严格依法司法的观念,消除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
在机制层面上,则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各办案机关之间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情况。在整个诉讼构架中,公、检、法三家有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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