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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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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下

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下) 杨彪 中山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诚信/注意义务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是维持整个私法权利体系平衡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造成各种侵权行为的泛滥,保持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开放性已是当务之急。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了侵权行为法中的诚信观念,在介绍三种诚信观——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行为法的程序特征,论证了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的合理性,提出了侵权行为法诚信原则的实现途径、制度基础以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三 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分析——以注意义务为核心   从规范概念的角度看,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其内涵与外延均有不确定性。立法者并没有为它确定明确的特征,以使法官可以据此进行逻辑操作来处理具体案件。它只是为法官审理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上法官可以走多远,则由法官自己来裁判。 [1]有学者认为,对于这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必须加以评价性的补充,才能被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2]还有学者认为,这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仅有原则的概括规定,必须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价值判断、公平裁决后其规范功能才能具体体现,因此,又称为概括条款。 [3]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实际上充当着一般性的目标指向的角色,而要寻求具体的处理案件的相应方法和确定性结果,无疑就要借助于某种指向较为明确的中介物。 [4]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这种中介物就是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要素的过错侵权责任。   (一)过错侵权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前面已经讲到,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主观诚信强调行为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客观诚信则强调行为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者结合为行为人提供了反映社会共同接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裁判诚信则强调法官通过对公共政策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根据诚信原则授予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正义衡平的观念,以一定的法律手段为媒介,综合评估行为人主观上和客观上是否具有诚信,从而做出能为社会公众道德所接受的判决。这样,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反映道德准则的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就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诚信。   因此,作为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的法律中介物必须带有法律和道德的色彩,能同时作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法官的裁判准则。 [5]   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功能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的价值评价,即依据公共行为规范的道德准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做出判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谴责’抑或‘可以原宥’,并以此为根据决定其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的轻重,从而使行为的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的划分,并有助于使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确定的判定。” [6]显然,过错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法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规则和内在行为意志之间协调关系的体现。易言之,过错侵权责任要求在民事制裁的运用过程中,把法律和道德规范所肯定的“应有行为”和现实生活中的“已有行为”联系起来,使外在的行为规范现实地作用于内在的行为心理以及由该行为心理所指引的客观行为。如果一个人已经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因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此意义上,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与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惊人的相似性:主观过错与主观诚信相对应,客观过错与客观诚信相对应,它们都是法官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评价标准,都是带有道德评价色彩的法律手段。与诚信原则相比较,过错制度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例如,主观过错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法律规定了构成两种过错形式的要件;而客观过错通常被界定为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包括了法定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因此,侵权行为法诚实信用原则以过错侵权责任为具体适用的媒介,当属必然的选择。   (二)作为制度媒介的注意义务   理论界对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解有两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7]与主观过错判断标准相比,客观过错判断标准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盖因现代经济生活纷繁复杂,人们的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要具体考察各社会主体的心理主观状态成本太高,并不可行;且讲求交易便利、流通畅顺的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明确而具体的标准。事实上,不仅侵权行为法如此,而且整个法律体系都有客观性、可执行性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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