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若干问题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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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若干问题方法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若干问题 陈华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研究员   一、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历史回顾   近百年来,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一直是先进的法律人士与立法部门热烈追求的一个理想。这一理想实际上是1903年清朝政府进行法制改革,抛弃中华法制,毅然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原则和体系的延续。   1903年,面对岌岌可危和风雨飘摇的动荡局势,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领导修律与进行法制改革,从此肇开了中国民事法律近代化的端绪。迄至1911年清朝覆亡,制定了《民律草案》(史称“民律第一草案”)。虽然该草案未及实施,但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民事法律的解体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建立,从而与世界法系接轨。1918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民法典。法律馆参考前清民律草案(第一草案),调查各地的民商事习惯,并参照各国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立法例,于1925年完成民律各编草案,史称“民律第二次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的诞生,是中国法制发展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华法制已经完成了向西方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民法概念、原则及体系的转型。而且,该民法是一部先进的民法,在当时各国林林总总的民法典中堪称优秀,甚至可以同当时并立的法国、德国民法典相提并论、等量齐观。当然,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该部民法典都未能在大陆得到有效的实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陆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该民法典也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行。   1954—1957年,新中国第一次组织力量起草自己的民法典。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于1956年12月初完成了全部草案。这个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全文共525条。这次民法起草是以宪法为根据并按照党的八大所确定的方针作过多次修改。它强调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忽视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的法律地位。这些偏颇,是受当时开始出现的“左”的错误影响所致。正是由于“左”的错误的干扰,这次起草工作中断了 [1]。   1962—1964年:第二次民法起草。这次起草,是党试图纠正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在国民经济中贯彻调整、巩固、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的形势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要求而进行的。在第一次起草的基础上,于1964年7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共24章、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由于受多年来“左”的思想的影响,该民法草案(试拟稿)无论在结构或内容上都比第一次草案倒退了。例如,条文内容流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讲通俗,不讲科学性等等。这次民法起草,又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停止 [2]。1966年,中国开始了历时十年的“文革”政治动乱,法制和法学受到严重摧残,民法典的起草陷于停滞状态 [3]。   1979年11月—1982年5月:第三次民法起草。十年“文革”政治动乱结束后,特别是在党的11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广泛地制定各种法律。于1979年11月组织民法起草小组,抽调从事经济工作、民法教学科研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进行起草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分八编,四十三章,共465条 [4]。此后,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很难制定一部完整而成熟的民法典。于是决定在民事立法上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而又比较成熟的民事单行法。几年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单行法规。但是,民事生活中带有共通性的事项需要加以规定。1985年7月,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民法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正式起草民法通则,8月完成了《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稿。11月,《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根据委员长的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召开了有188名民法、经济法专家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的修改《民法通则》草案的座谈会。经过反复讨论,完成了《民法通则》的修改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该《民法通则》。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发展上的里程碑 [5]。   1992年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此后不久组织专家学者起草合同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随后,根据九届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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