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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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特点 正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导论中所说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而法律与社会有怎样的关系,又是怎样相互影响的,则是这本书要解决的问题,但最关键的还是由此探讨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特点。通过阅读探讨的过程和结果,我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了新的理解。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总体看法 如今大多数人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持批判的态度。大多认为它重刑轻民,与社会生活不能很好得结合,而且刑罚太残酷、太野蛮。最重要的一点,是觉得它体现的是封建阶级和统治者的意志,是封建阶级用来压迫百姓的。而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批判,主要是基于两种心态。首先是因为渴望民主的和符合宪政要求的法律制度,但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之还有差距,渴望的民主还实现不了,于是人们便批判所有不民主和不民主的东西,就连不民主的古代法律制度也一并批判了。其次是因为意识形态的关系,为了确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就要对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东西进行批判,而体现封建意识形态的古代法律制度也首当其冲。 对于这些批判,大部分是应该承认的,但我们不应该用现代的意识形态和认知水平来苛求古人。没有民主和宪政观念的古人,怎么可能制订出民主的和符合宪政要求的法律制度呢?意识形态在分析一个问题时是不可忽视的,但把任何问题都降低到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分析,必然会有人们自身意识形态的价值观的介入,就无法宽容地、客观地分析不同意识形态的东西。而抛开意识形态,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客观地分析,是现在所缺少的。 不论何种制度,其产生并不是由某个人和小群体创造出来的,即使他们再杰出、再卓越;而一定是有它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必须植根于历史和社会的土壤才能生根发芽。一种制度产生之后,也要在社会中推行,接受社会和历史的检验,正如我们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符合社会现实的制度必会很快地消亡,只有符合社会现实的制度才会存续下去。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历经两千多年,体制、名目等都有所变化,但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延续的,能够存在两千多年,至少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的。 二、法律儒家化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和儒家思想紧密结合的,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根本的精神和特点。儒家讲礼数,重人伦,讲究三纲五常,而为了维护这些东西,不但要靠教化和道德,有时也要用法律和刑罚的手段。正如瞿先生所说:“儒家并未绝对排斥法律及刑罚。”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订立,纯粹体现法家精神。自汉武帝时儒家兴起,然而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儒家只能把自己的思想和主张融入法律,与原有的法家思想相结合。及至魏晋,儒家又趁改朝换代,订立新法之际加入些许儒家的因素,每朝每代不断加入新的因素,内容愈趋完善。至隋唐,儒家的思想和主张基本上都已融入法律之中,形成完全儒家化的法律,后世也大多沿用此体系。魏晋的“八议”、“十恶”,隋唐的“亲亲得相首匿”、“准五服治罪”都是儒家思想的体现。 三、阶级间的差异 中国历代都很重视阶级间的差异,这也体现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上。从衣食住行到婚丧祭祀,特权阶级与平民阶级都是不同的。“古人认为这种差异必须严格维持,绝对不容破坏,否则,必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而危及社会秩序”。 饮食方面,“天子食太牢,诸侯食牛,卿食羊,大夫食豚,士食鱼炙,庶人食菜。衣饰方面,每朝每代都规定庶人的衣服只能用很少的一两种颜色,大多是黑白两色,而不同品级的官吏,衣服的颜色也不同。不但在服色上区分,在材料和装饰上也有严格区分。住房的大小,间数试样和装饰也各有不同。唐代三品以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四、五品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六、七以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古时平民出行不得骑马,而非皇帝恩准,王公大臣也不得乘车舆,民间更不得擅自乘用。这些也出现在《唐律疏议》、《元典章》、《明会典》等法律文本中。 各阶级之间的通婚也是不为社会所赞许的,只能阶级内婚。魏晋时重门阀,士庶之分极严,士族为保持其尊严,平日避免与庶族来往,更不肯与之通婚。若士族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其整个家族将丧失声誉和地位。有时政府也制定法律。北魏和平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补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候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隋唐之后科举兴起,门阀逐渐消灭,阶级内婚才逐渐一同消失。 丧葬的用具,礼仪也显示着阶级的差异,官吏用的棺椁都是用朱漆的,而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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