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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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讲解

XX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智能化控制中心、消控中心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相关配套设施; 2、 地下车库;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店铺)的,应事先告知XX运营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挖掘地下基础; 5、擅自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门柱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6、以合(分)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7、防盗窗安装于玻璃窗之外; 8、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9、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或搭棚、加设水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0、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11、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2、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3、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条款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统一装修期间为: 8:00-20:00; 营业后二次装修为: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商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XX运营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的行为; 2、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拆、搭、占的行为;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在门、窗处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篷、晒衣架等; 5、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6、不在规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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