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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 土地权属 第二节 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调查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权调查 第一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1.土地权属概念: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2.土地权属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3.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有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 建国后,土地制度发展概况 (1) 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2) 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3) 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4.土地使用权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5.土地权属主(以下简称权属主,也可称作权利人) 所谓权属主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1)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2)使用权 在我国,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政府、企业、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构成土地所有权单位。乡、镇企事业单位,农民个人等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所有权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6.我国土地权属的性质 集体土地使用权单位 7.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 A.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B.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C.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对土地权属的确认。 1.概念:所谓土地权属的确认(简称确权)是指依照法律,由当地政府授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由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指界人)、地籍调查员和其他必要人员参加的集体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权属类别、权属主及其身份、土地位置等的确认。 2.确认方式: 2.确认方式: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铁路、公路各权属单元所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各系统。 (1) 铁路 我国的铁路用地,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的铁路路基地产,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按有关规定划定界址。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进行过征地或拨地,按有关文件和协议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以界桩为界确权。 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对无据可查的,按惯用确认方式进行确权。当无界线资料时,铁路两侧的护路带是确权问题的关键。在这带状区域内,或是植树护堤,或有附近群众种庄稼,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应按铁路管理的有关确定护路带的宽度,从而划定铁路用地的界线。 3.铁路和公路的土地使用权确认 解放初或解放前建成的铁路,路堤高在3m以下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占30m;单轨线自线路中心起各占20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占60m。1957年以后建设的铁路,两侧护路带按如下规定: 路堤 堤高小于3m的 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12-15m; 堤高 3-6m的 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15-20m; 堤高 6-12m的 每侧距线路中心的宽度20-30m; 大于12m或特殊路段 每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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