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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会-广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过渡期培训的地点选择 (二)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2.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质量管理 教育与培训质量 规则 船员管理质量规则 审核细则 审核员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的文件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说明 (一)适用范围: 1.由过去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业务扩展到船员管理业务的全覆盖; 2.由过去单纯的海船船员管理业务扩展到内河船员管理业务; (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1.按行政许可业务归类; 2.按船员管理业务模块设定要素; 3.船员适任能力跟踪作为一个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质量体系基本要求的修订特点 4.增加船员培训、服务管理内容; 5.船员考试管理内容合并成一个要素; 6.新增海员健康证书管理要素; 7.档案管理增加了管理内容; 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修改了人力资源要求,强调人员的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8.公共要素部分做了以下修订: (3)增加了沟通的要求; (4)增加了最高管理者的说明及设定管理者代表的要求; (5)增加了管理评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此部分为新增内容,由于原《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没有相应的指南性文件,不利于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审核,新修订的《规则》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标准,包括:体系文件的结构和层次、各层次体系文件的内容和覆盖范围,相关的编制说明等,为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审核提供了依据。 两个规则的文件要求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三、两个体系外部审核与发证 (一)审核种类:两个规则的要求一致。包括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5种。 其中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需要申请人申请,跟踪审核为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强制性的主动审核。 (二)发证与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近期审核安排 (一)船员教育与培训: 1.海船: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 2.内河:对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体系,在《培训许可证》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体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二)船员管理: 1.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2.内河管理权限海事机构: 对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新申请者应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配套 规范性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 第二部分:《11规则》及其实施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过渡期安排; 第四部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第一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以及与《11规则》配套的相关文件整体框架介绍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法规体系 由船员管理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部令和规范性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主要包括1个条例、5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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