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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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口径 填表说明: 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口径 例1:主表19行0且20行0时 第2列第6行=100-20-10=70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口径 例2:主表19行0且20行0时 第2列第6行=100-0-10=90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口径 例3:主表19行0时 第2列第6行=-100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口径 (三)其他数据口径 1.若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第4(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3(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否则第4(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第3(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2.若第3(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0,且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则第3(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的绝对值。 (对于本年发生分立的企业,若当年亏损,则因分立转出的亏损不能超过当年的亏损) (三)其他数据口径 4.若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第6(本年度)行>0,第1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第10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第6本年度)行>0,第1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同列第1+2+3+4+5行且≤(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第6行;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0。 (说明第10列口径:若企业当年盈利,弥补亏损的金额不能超过剩余可以弥补的亏损金额;若企业亏损,则填零) (三)其他数据口径 6.第4(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第4(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该行-第1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该行。否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填“0” (说明第11列口径:若企业当年亏损,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等于剩余未弥补的亏损;若企业当年盈利,则填零)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例题:XX公司2012年开始生产经营,2012年亏损200万元,2013年盈利80万元,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减免所得额100万元。 主表填写: -200 80 900 0 0 0 -200 0 0 80 80 120 0 120 0 0 0 0 A100000第22行 八、总机构汇总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八、总机构汇总表 一、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总机构汇总表 一、税收规定 2.相关文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八、总机构汇总表 一、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八、总机构汇总表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原理及表格   总机构分摊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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