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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导
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5.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應注意重要事項 1.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O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O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O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2.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O公里。 3.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施工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機器腳踏車應減速慢行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行駛道路絕不「飆車」 我再也不敢飆車了,嗚………… 開車不使用手持式大哥大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增訂第31條之1)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 (增訂第43條) 前述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增訂第43條) 交通安全宣導教材 報告人:何永信 發生車禍如何處理 臨場如何處理? 輕微車禍: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角(或輪胎)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一般交通事件(不含輕微交通事故):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禍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當事人親自報案,屬自首,負刑事責任可依法減刑 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警察局報案)或交通大隊:(02)2321-4666、2321-9166。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輛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報案後在原地等候人員抵達處理。 現場處理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 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調查資料翌日集中作肇事責任分析,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10至15日在辦公時間主動親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北平東路1號1樓)查詢。 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phone:2556-6007、2555-4275 FAP)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交通大隊勤務中心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交通大隊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10至15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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