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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专科)及高职接本学生。
第二章 考勤纪律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1-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或由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中,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缺席,脱离集体,脱离活动岗位,并因此影响该项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无故缺席时间达活动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凡在活动期间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本次活动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堂学习、作业及平时测验
第五条 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包括月考等阶段性测试考试)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作业或测验成绩无效。
第六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毕业论文
第七条 毕业论文有造假行为者,经调查属实的,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毕业论文抄袭他人成果,符合以下情况的,属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 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二) 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
(三) 经系(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第八条 毕业论文请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的,属严重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类型与认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致扰乱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一) 违纪;
(二) 严重违纪;
(三) 作弊;
(四) 严重作弊。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行为: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自带空白草稿纸的;
(四) 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学生信息的;
(五)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起立、离开座位、在考场内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七)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八)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递文具的;
(九) 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 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
(二)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
(三) 发卷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关闭与否)随身携带或未放至指定地点且尚未发送和查看信息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书写信息或答案的;
(五)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六) 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试卷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七) 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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