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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制度介绍
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程序 第1項 動支時,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雇主(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大章、負責人小章)會同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第2項 事業單位歇業,無法符合上開要件: 1.經主管機關察明。 2.於歇業後6個月內。 3.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2/3委員簽署支用。 第3項 事業單位歇業,無法符合上開要件,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召開請求人會議。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1 已無適用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第3項) 1.事業單位已全部結清年資,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領回其勞工 退休準備金賸餘款。 2.事業單位已無需支付勞工退休金 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領 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 2 歇業領回(或移作員工資遣費 (第4項) 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流程 1.先支付勞工退休金後 2.支付勞工舊制年資資遣費後 3.支付勞工新制年資資遣費後 4.如有賸餘,其所有權屬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領回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故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仍有餘額者,即可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之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7日台(90)勞動3字第0036266號函 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超額提存移作資遣費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雇主 委任經理人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依公司法或民法規定,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 上開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用之勞工,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應由事業單位另行籌措。渠等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16日台(85)勞動3字第112680號函 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委任經理人 案例-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 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其屬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可否自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8月27日(86)台勞動3字第036058號函 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或退休辦法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尚無不可,但非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則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仍應另行籌措。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案例-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 事業單位之優惠退休辦法訂定實施期間並適用已退休員工,得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10日勞動4字第1010019552號函 事業單位如欲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優於法定之退休金,查內政部75年12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65547號函已釋明須於「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勞工退休辦法內明定」,始得為之。為確保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之合理性,避免侵害事業單位內其他勞工未來請領退休金之權益,有關勞工優惠退休之請領要件、標準及適用對象應力求公平及一致性,不應僅限於特定對象。如針對特定對象所訂優惠退休金,應由事業單位自行費用列支。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案例-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 公司破產時,可否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資遣費? 1.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資遣費。」 2.本會82年1月12日台82勞資3字第52264號函略以,各事業單位歇業時,係事業單位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 3.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司有破產情事者解散。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如經法院民事裁定破產者,屬上開規定所稱歇業,其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21日勞動3字第0920026903號函 案例-監督委員會委員任期 10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任期相關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1日勞動4字第1010132007號函 查101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將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由「3年」修正為「每一任不得超過4年」。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規定 監督委員會如欲調整委員任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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