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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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办事指南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提出申请的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是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参展的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5)美术品名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因举办展览活动,需要办理美术品进出口的,参照《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办事指南》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2.变更时间、场地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原批准文件。 3.变更作品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原批准文件; (3)新增参展的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4)新增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办理期限总时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批准文件(含美术品图片及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图录,盖骑缝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四、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美术品? 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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