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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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为学校划定的成套住房和教职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周转房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有期限的租赁。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赁周转房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未婚人员可申请集体宿舍,已婚人员可申请成套住房)。 新进学校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在本市无住房且未婚或配偶、子女均在外地,可申请集体宿舍。 (二)居住集体宿舍的已婚事业编制人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可申请成套住房。 (三)进校博士后流动站人员。 (四)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调配及程序 第五条 各类人员租赁周转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引进人才为80 平方米以下。 (二)进站博士后及其他人员为60平方米以下。 (三)各类事业编制未婚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标准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一人一间,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2人一间(注:105栋、107栋单身公寓仅限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居住)。 (四)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雇员制人员的住房标准为集体宿舍一个床位。 第六条 周转房租赁期限 (一)博士后人员租赁期为在校从事研究时间。 (二)其他人员承租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 (三)承租集体宿舍的事业编制未婚人员租赁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续租,续租期不得超过5年。承租集体宿舍期间若领取结婚证,可按规定申请承租成套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集体宿舍和成套住房的合计租赁期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周转房租金 (一)租赁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属第十五条中应退房的人员,住房管理部门提前1个月发放退房通知。对逾期3个月及以内的周转房,学校按每半年公布的经市场调研后认定的同类住房市场租赁价(附件2)收取租金;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周转房,按上述市场租赁价2倍收取租金,直至交回原住房。 (三)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入住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按1个月计收。 第八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入住周转房条件的人员,可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住宅管理科领取或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网页下载《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附件3),本人应如实填写,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并将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进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凭《调入通知单》或人事处《承办单》,由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其中成套住房的安置,由住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承租集体宿舍人员结婚后,符合申请调换成套住房条件的,应如实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由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承办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成批周转房调配程序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榜公示3次,接受监督和纠错,按排序选取房号。排序办法为: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博士学位人员、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硕士学位人员→学士学位人员、初级职称人员→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 同职称、同学位、同职务人员依次按照任职时间或取得学位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工龄(以参加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校龄(以进校工作月份为计算单位)、单双职工(双职工排前)、年龄(以申请者的出生日为计算单位)、婚龄(以月为计算单位)排序。 第九条 学校无周转房房源时,由教职工自行解决住房。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周转房为学校公有住房,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住房管理职能部门。住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承租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周转房入住手续 (一)承租人入住周转房时须交纳:集体宿舍1000元、成套住房2000元的入住保证金,从学校其他住房迁入周转房的还须交纳搬迁保证金2000元,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附件4)。 (二)入住保证金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其承租的房屋设施完好无损、服从学校管理的一项约束保证。搬迁保证金是承租人在入住周转房时按期(30天)交回原住房的一项约束保证。原住房按期交回搬迁保证金如数退还,原住房延期交回按每天100元扣除搬迁保证金。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承租人需对承租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承租人自理,迁出时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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