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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安置补偿办法
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安置补偿办法 为保证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现行城市房屋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制定本安置补偿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计118幢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具体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安置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实行原地段回迁安置方式,住户自行过渡。根据规划,回迁安置住宅房屋为钢混二等高层住宅。 2.非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三、安置补偿政策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历史原因未经实测的成套住宅,可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测绘面积大于产证面积的, 以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产证面积的,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二)住宅房屋安置 1.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25比例就近上靠套型面积进行回迁安置。上靠套型后建筑面积实际增加不足2平方米(含2平方米)的,可再上靠一档套型面积。 2.按照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1.25后上靠套型,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乘1.25后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900元基准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7800元基准价结算(层次差价结算详见附表),差价由产权人负担。 3.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原房屋权属关系、租赁关系不变。 一房一卡的实行就近上靠套型回迁安置,原房屋权属关系、租赁关系不变。 一房多卡的原则上实行就近上靠套型回迁安置。经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可分户上靠最小套型回迁安置,上靠套型后超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原公房安置面积部分产权不变,按各自建筑面积实行产权共有。 4.回迁安置住户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且全额支付超面积部分房款有困难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由安置方支付,安置方出资购买的面积部分由回迁安置住户承租使用,实行产权共有,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回迁安置住户如需回购,五年之内按原价回购,超过五年按市场评估价回购,产权归回购住户。 5.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6.在过渡期间,安置方支付原房屋的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配合工程改造奖励费,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待办理回迁入户手续时一并结算支付。 7.回迁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1)评估单位入户评估,评估结果经被评估人确认签字; (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3)住户自行搬迁并办理验房移交接手续,领取过渡期间有关费用; (4)凭验房单,到安置现场办公场所进行回迁安置房登记,领取相应套型、面积的选房顺序号; (5)回迁安置房推出后,按选房顺序号选取回迁安置房房型的座落、层次,并结算安置补偿费用和购房款等。
所有的回迁安置房房源应当在安置现场公开,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纪检监察等部门派专人全程跟踪监督,保证选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额包括房屋区位价、重置价、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房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3.住宅房屋或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并需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条件:(1)有效工商营业执照。(2)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免税的凭税务局的证明)。出租经营的,需另行提供租赁双方的有效租房合同或者协议。 4.符合住改非条件的房屋或非商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面积认定: (1)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商业面积。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住改非房屋扣除经营面积后的建筑面积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5.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有非住宅房屋租赁给他人并解除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房屋装修评估值) 的30%给原产权人,70%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未与原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金额给原产权所有人。 6.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属个人的非住宅,按非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安置房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以1:1.25的比例配置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指标,购买价格基准价为每平方米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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