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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及社保法相关政策
浙江省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及社保法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是个世界难题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对养老保险作了规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养老保险是实现 “老有所养”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省关于养老保险方面的诉求突出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现状 体系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险统筹 制度建设:最早纳入法制化轨道,《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到2012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参保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1600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超过1300多万,422.47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91万人。 基金结余:职工1100多亿,居保80亿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累计结余375亿元。 待遇水平:企业退休职工超过2000元(2011年调160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6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310-650元,事业单位3048元。 一、社保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亮点 社会保险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22条、第八章第64条、附则中的第95、97条。 亮点一: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 特点:覆盖全民、统筹城乡、老遗残一体化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亮点二: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目前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负责,退休后根据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支付。(退休双轨制) 十七大报告: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保法第10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表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 改革应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进行 改革应统筹考虑并体现特点 改革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中组部部长李源朝: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就今后10年配套法规作出规划,如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 亮点三: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 第11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外,政府补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13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就是说政府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第72条:政府要承担社会保险运行的费用和管理费用 。 亮点四:取消了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 可以交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亮点五: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第64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建议》:“十二五”期间,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 社保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亮点六:社保法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了明确 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保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有多边协定或者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条款的解读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社保法第10条及第95条、97条 1、从参保人员区分:既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 事业单位职工:将其纳入“用人单位”范围之内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行政或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这指编外人员)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我省《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社保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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