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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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安徽省庐江县卫生监督所 缪 永 东 涉水产品的概念 法律依据: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 卫监督发[2006]124号) 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 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涉水产品的法定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中关于涉水产品的法定解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 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堵漏胶 (五)饮水机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 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 胺、硅酸钠(水玻璃);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 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 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 粉)、二氧化 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 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 酸;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七、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其中: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 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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