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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和同族专利
优先权和同族专利 (一)优先权 1、定义 2、分类 3、专利法规定 4、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5、效力 6、判断是否成立的标准 7、优先权的核实 8、优势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该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其他国家就相关内容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自在先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内应享有优先权。 1、定义 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权的地位。 2、分类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外国申请,在后申请是本国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 2、本国优先权 在先和在后申请均是本国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 在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又可分为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1、部分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中,除包括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外,还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享受优先权,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这种情况称作享受部分优先权 2、多项优先权: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作出记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该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 例1:专利期限的计算 专利C5的优先权日为1990.5.2,优先权为GB9009861.7。在中国的申请日为1991.4.30,那么在中国获得授权后,保护期为 1991.4.30~2011.4.30。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申请人通过该制度所取得的优先权日就成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比如,对于专利申请而言,“优先权日”只是作为审查在后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截止日,即只考虑在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文献资料,只有这部分文献资料才会影响要求了优先权的技术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期间公开的文献资料则不予考虑。 例2:本国优先权实例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注:若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3、专利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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