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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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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监督管理 * 当前医疗机构突出存在的问题 无证行医 对外承包租赁科室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擅自使用“中心”名称 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外出“走穴” 医生收取患者“红包” 擅自开办分院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诊断结论与检查结果“假阳性”相对较多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批内容 制售假劣药品 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传染病报告制度不健全,瞒报、漏报现象严重 医疗器械消毒不规范 医用垃圾处理不规范 * 无证行医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条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医师法》第39条,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外承包租赁科室   违反条款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或者将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范围执业 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违反条款: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反条款: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处罚条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擅自使用“中心”名称 《细则》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 医师未经注册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条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处罚条款: 《执业医师法》第39条,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护士未经注册从事临床护理控制 违反条款:《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处罚条款:《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外出“走穴”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 医生收取患者“红包”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擅自开办分院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独立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违反条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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