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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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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修改说明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05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 经全许办(2003)63号文批准,对《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减少医用氧气、医用氧化亚氮产品。 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北京市气体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3)79号文批准,增加“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中“工业氢、工业用氧、工业氮”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20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现将《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1.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2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010传 真:010网 址: 联 系 人:陈瑞英 杜玫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负责起草、向企业宣讲《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安华里五区18号楼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010传 真:010电子信箱:wxhxpxkz@ 联 系 人:王晓兵 周 玮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0411-6672081转2015,2016 直拨: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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