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高速公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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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信息高速公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   如今的老百姓对“信息高速公路”一词已不再陌生。事实上,所谓“信息高速公路”(infor—mationhighway)就是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 turctrue)的俗称。这一俗称虽然不尽严谨,但确实非常形象。信息高速公路从其构成上看,是指专门用于通信的电信网。网络好比是“路”,通过网络传输的各种信息便是这“路”上所跑的“车”。   一般而言,电信网的物理网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用户终端、传输系统和交换系统。用户终端位于网络的起点或终点,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常作为信源或信宿。比如,在话音通信中,电话机即为终端设备,主叫机为信源,被叫机为信宿;在数据通信中,用户终端为数据终端,通常为计算机或者主机所带的终端机。传输系统也称传输链路,即指传输信号的信道。它连接着网络中各节点,使信号或信令得以传输。传输链路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 而交换系统是指在网络节点上完成各链路间的接线、拆线以及相应功能的设备系统。交换 方式一般可分为直接交换(也称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   由于交换系统在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电信网的发展历程常以交换系统的进步为其标志。到现在为止,曾一度被广为采用的交换设备有磁石式交换机、共电式交换机、步进制 交换机、纵横制交换机、程控分空交换机、程控数字交换机等。程控数字交换机的采用使整 个网络在技术上有了一个飞跃。具体地讲,它使用户终端可以向数字化、智能化、多功能化 声向发展;使传输链路可向数字化、宽带化方向发展。这些系统的改进使传统的、以话音为 主要传输对象的网络,逐渐向综合业务数字网(1SDN)过渡。在综合业务数字网上,用户 可以传输各种形式的信息。传真、用户电报、电子信函、可视图文、数据通信(包括资料检 索、银行结算、档案传送等)等业务均可在综合业务数字网上的同一条线路上开展。从综合 业务数字网上传输信号的形式看,包括有话音、文本、数据、静止图象、运动图象等,换言 之,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种作品均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一、信息高速公路的产生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从前述技术发展的状况可以推知,网络技术发展至今,只不过是为各类作品的传播增加 了一条新途径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这就是说,网络技术的进步无非是作品传 播技术的改进,最多只是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不会也不应导致著作权制度的毁灭或者基本 理论框架的重构。   首先,信息高速公路对作为作品构成内在要件的“独创性”(Originality)原则不产生任 何影响,作品的产生与网络并没有必然联系。通常情况下,作品是在创作完成后再通过网络 传输出去的。即使有人称其作品是在网上完成的,那也只是把网络当作创作作品的一种工具 而已。比如,某网络用户的终端设备是一台计算机,那么该用户可直接在该计算机上进行创 作,这与利用单机进行创作没有本质差别。当然,网上的计算机还可以享用网上的信息资源 和工具。比如,利用网络查询有关资料,以便创作中使用。也仅仅在这一方面,联网的计算 机比单机更方便。无论如何网络只能为作者创作提供方便,而不能代替作者创作作品。   其次,信息高速公路上所传输的各类作品或信息均具可复制性,因而也未对作为作品构 成外在要件的“可复制性”(Duplicability)原则产生冲击。综合业务数字网上所传输的信号均 以数字方式存在。这种数字信号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且保真度极高。即使是在传输模拟信 号的网络上,信号也是可以被复制的。在网上传输的作品,必须被转换为光信号或电信号,无论是以数字方式还是以模拟方式存在,都具备可复制性。当然,这些作为作品存在方式的光电信号即使被复制下来,也只有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使其转换成为普通人能够读懂的形式,这无论对模拟信号还是数字信号都是一样。比如,录音电话所录制的他人传来的口述作品,只有通过扬声器将电磁信号转换成声音信号才能了解其中的内容。   再次,网络上的作品仍然可适用限定著作权内容或效力的“思想与表现二分法”(1dea and ExPressionDichot.my)原则。在过去的网络中,由于频带宽度窄、图像处理技术水平低等原 因,被传输的对象主要是话音信号。这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即是信源将口述作品的语音信号 转换成电信号,再通过信道传输出去;信宿接收到该电信号后再将其还原成以语音信号为其 存在方式的口述作品。网络的数字化与宽带化使各种作品,包括美术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等,均可通过网络来传播。但网络技术的这种进步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影响作品的表现形式 或内在思想。因此,在网上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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