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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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3年 【文献号】5881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301 【原刊页号】102~110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304 【标 题】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之辨正 【作 者】王志祥/曾粤兴 【作者简介】王志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曾粤兴,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虽然近年来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众多论者的质疑,但实际上修正的犯罪构成理 论仍具有科学性。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由此,刑法分则所规定的 犯罪以既遂为模式这一命题便可得以重塑;在研究犯罪构成时,既要注意犯罪构成与犯 罪构成事实之间的差别,又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既遂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未 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停 止形态理论的基石。 【关 键 词】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既遂 【正 文】   一、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是为单独实行的既遂犯设想的。(注: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日本刑 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页。)但问题是,在犯罪行 为的不同发展阶段,有预备犯、阴谋犯及未遂犯这些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形态。在 有复数的人参与犯罪的场合,还有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这些类型。这些犯罪类型并 不符合刑法分则条文为既遂犯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又何以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呢?   对此,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早在1932年所写的题为《作为构成要件修正形式的未遂犯 及共犯》的论文中即已把未遂犯和共犯当作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并在《犯罪构 成要件理论》一书中指出:未遂犯和共犯分别是阶段性的、方法性的行为类型,然而它 们作为犯罪,不管在什么意义上都还要以构成要件的特殊类型为基本的并且必须是以构 成要件的特殊类型为基本的、一般性的、阶段的或方法的类型。这除了构成要件的修正 形式外,不会有别的。(注: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70页,第6-7页。)日本学者大谷实在谈到未 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时指出:未遂犯是符合修正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犯是指具有实现 犯罪的意思但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因此,可以说,二者的区别取决于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注: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1994年版,第386-387页 。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日本学者大塚仁在谈到构成要件的确定问题时也指出: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被 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谓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各本条和特别刑罚法规所规定的以单 独犯而且是既遂犯的形式所表示的构成要件。而未遂犯的构成要件及共犯的构成要件, 刑法和其他刑罚法规都没有具体的表示。但是,将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及共犯的一般性 规定和刑法各本条及其他特别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加以综合考虑,就可以在 逻辑上推导出未遂犯及共犯的构成要件。预备犯、阴谋犯的构成要件在形式上可以看成 为一种独立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是以某特定的既遂犯的基本构成要件为前提。预 备行为、阴谋行为是企图实现既遂的准备性行为或计划性行为,刑法对尚未达到符合未 遂犯构成要件阶段的行为想予以特别处罚时而设置了预备犯、阴谋犯的构成要件这一个 别性规定,因此,在相对于既遂犯构成要件的关系上,也可以说具有被修正的构成要件 的性质。(注:参见[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60页。)   上述将修正的犯罪构成视为未完成罪及共犯犯罪构成的观点在1984年由马克昌教授率 先引入到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他在谈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分类时指出:以犯罪构 成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 般是既遂犯和单独犯的犯罪构成,由刑法分则或专门刑事法律所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 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的发展阶段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 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 ,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它们分别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在确定修正的犯罪 构成时,要把有关犯罪在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构成和总则中关于该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规定 结合起来加以认定。(注:参见马克昌:《犯罪构成的分类》,《法学》1984年第10期 。)其后,通过一些学者的极力推介,(注:参见鲍遂献:《论预备犯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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