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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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目录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分析   安慧敏 郑俊 许丹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部分对于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   1债权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不同理论的分析   1.1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状况   其次,“优先受偿说”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因其相对性,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受偿,学理上称此为债权平等原则。据此原则当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各债权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只要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他们均有平等受偿的机会,任何人均不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代位权人也不例外。代位权来源于债权,是对债权的突破,而不是否定,以“优先受偿说”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违背了债权人平等原则。   最后,代位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沉睡于权利之上”的问题,故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具有局限性。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因债权不具有公示性,一个债权人因偶然机会了解到债务人对他人拥有债权,因而向该次债务人行使了代位权,而其他债权人尽管也想行使代位权,却因不知道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而错过机会,如果依不告不理原则,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平。   1.2.2.“入库原则”的评析   (1)“入库原则”的内容   “入库原则” 是指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的债权人也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接受清偿。即使在债权人受领给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能将他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此种学说依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合同的当事人仍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的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权利而已,因为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 并不是一回事。但如果债务人仍怠于受领或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为减少交易成本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代位受领。此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2)“入库原则”的不足   首先,由于“入库原则”是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只能先归于债务人,会使债权人丧失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   其次,在只有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时,而且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相等的情况下,如果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债务人后,债权人再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的成本,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甚至可能会产生人民法院对本诉和代位权诉讼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形。   2“入库原则”理论的详细分析   2.1 “入库原则”的起源   关于代位权制度的起源,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因为该法曾经确认了利他合同,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债权受让人的名义向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直接诉请给付。尤其是在罗马法的破产制度中,由于破产者的财产被概括性拍卖,财产受让人成为概括性的继承人,由此可行使属于破产者的所有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的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时期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动有着利害关系,在契约上就体现为像概括性继承人那样可以行使债务人在契约上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继受这一观念,逐渐形成为代位权制度。   2.2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入库原则”的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例中正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 由于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不完备,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称为“间接诉权”或者“代为诉权”。同样,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受了这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也比较完备,但《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制度是为了解决困扰我国企业多年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利用的手段 。但我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只有单个债权或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才能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平等债权。   2.2.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基于对债的相对性和平等性的传统认识,法国民法典否认代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它把代位权的主要功能定位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为强制执行做准备。因而,强调其行使“以债务人之名义”。因此,法国是绝对遵循“入库规则”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但提起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只能向债务人清偿,并不是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法国民法遵循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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