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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9年第2期?精彩推荐: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作者:仇雨临 郝佳 | 最后更新:200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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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儿童;儿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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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福利状况的好坏是衡量一国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新老儿童问题日益严峻,如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孤残流浪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进而推进我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中国儿童福利的现状描述
儿童福利的概念内涵丰富,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本文试图从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组织机构、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三个维度,对我国儿童福利的现状做一个总结和描述。
1.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概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儿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后者如《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这些重要文件提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生活的具体方案。
第四个层次是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群体的保护行动计划,它是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如民政部组织实施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及“重生行动项目”等。
2.儿童福利组织机构体系
从我国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体制看,目前尚没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建立专职负责规划和指导儿童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是从全国人大,到政府机关,再到社会团体,设置了一系列面向儿童的工作机构和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的工作职能互相联系配合,形成一个整体。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室,专门负责有关妇女和儿童的立法工作,在最高权力机构中保证了儿童的一席之地;在政府层面,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群众团体负责人担任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定期研究有关儿童的工作;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也设有相应的儿童工作部门,如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负责制订孤残流浪等处境困难儿童的社会福利救助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儿童的学前与义务教育工作;司法部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教育工作;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负责婴幼儿的计划免疫和卫生保健工作[1]。以上职能部门的参与保证了政府对儿童工作全方面的领导,有利于儿童福利政策的统筹规划和顺利实施。
在群众团体方面,全国青联和共青团组织设有少年部,专门负责全国少年儿童的教育培养以及校内外面向儿童的工作;妇联组织设有儿童部,负责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对儿童的养育,担负起教育和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全国及各省市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儿童提供法律的、社会的帮助;全国建有统一的中国少年先锋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在中小学里设有辅导员、卫生保健员等职,直接面向儿童,全面提高儿童的素质。各地还建设了少年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设施,为儿童娱乐、学习和全面发展提供场地和条件。各级政府及团体兴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社会上的失依儿童提供救助[2]。群众团体是我国儿童福利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它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工作效率方面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中来。
3.我国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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