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国消防的不利因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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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消防的不利因素及对策

入世后中国消防的不利因素及对策 ㎏ 摘要:本文从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产品企业、消防服务业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入世后中国消防的不利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入世 消防 不利因素 中国离加入WTO已并不遥远,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我国消防事业能否适应WTO,是摆在消防工作面前的大事。我就入世后的不利因素及其对策谈一点看法。 一、不利因素 入世后的中国消防,存在的不利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不能适应WTO的要求。 表现在: 其一,消防法律体系中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的中国消防根本大法——《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其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 其三,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其四,尚未在多种媒体上发布外文版本的消防法规。不能方便其他WTO成员国的投资者理解和运用。 其五,消防技术标准只许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未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其六,地方法规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地方保护和权力膨胀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各地方制定的法规中,有对外地企业重复审批发证的,有对消防产品重复检验登记的,也有扩大监督范围和增加处罚行为种类的。 其七,消防执法程序复杂,事难办是消防监督工作的先天顽症。如在建筑工程监督审核方面,有些发达国家的好经验是审核与验收都是服务企业的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消防机构才能行使这些职权,设计出图后,消防机构依据规范进行审核,需要10日至30日,若审核不同意,则需要修改、补充设计,重新申报,重新审核,更需要加以时日,甚至等审核通过已经事过境迁。而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则更为复杂,需要经过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质量认证、销售许可、登记备案、验收检验、使用许可等一系列繁杂手续。这种集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体的执法手段,造成责权不一,办事困难,也更容易滋生渎职行为。 (二)中国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将不能适应加入WTO的需求。 表现在: 其一,将消防纳入公安范畴,是我国恶性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公安工作在执法中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社会危害结果,而不是危害的可能性,即事故隐患的大小。比如对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能处100元罚款,并无更为有力的措施。现行消防法沿用这个规定,对该行为也只是处以罚款处罚,却没有罚款数额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原则规定,其他法规、规章认定的罚款幅度不能超出做为国家法律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100元的罚款数额。这样低调处理的本质原因是没有危害结果发生,即未发生火灾事故,处罚只针对逾期不改的行为,而不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状态。如此轻微的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根本没有触动作用。如果只有在发生火灾之后,对社会造成危害结果才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将于事无补,不能体现“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行政执法归属公安行政执法,消防机构归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于二级行政执法的地位,是行政体制中外行领导内行的典型。因而经常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干预,行政命令等现象。 其二、现役体制制约着消防监督工作。首先,现役体制的人员流动性大,消防监督干部不稳定,所以业务受影响较大,不利于建立执法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重大火灾隐患,消防规划等工作,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相对稳定的业务人员。而基层消防机构人员在岗时间较短,往往同一业务要更换几个经办人,甚至造成业务中断、衔接不上、扯皮等现象。其次,消防机构领导更换频繁,因而部分领导在位时间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应,不愿做费力气、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工作,致使诸如消防宣传,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等一些关系消防事业成败的工作受到冷落。再次,现役体制的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军事色彩,影响消防执法公正、公平。在机构内部,业务行政领导由行政命令任职,一般由论资排辈或者岗位交流而产生,普遍存在外行领导内行的事实。而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那么,消防机构的行政行为往往只是体现长官意志或者军阀作风。而在涉外事件中则有军事干预之嫌,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其实质是缺少民主气息。 其三,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监督业务发展的需要。现有消防监督岗位的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因历史原因和国情所决定,大部分只有高中文化或者中专文化,受过专业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而且我国消防教育最高学历只设置了大学本科。这种现状,很难适应入世以后城市建筑智能化、现代化、规模化发展对消防监督业务的需求。 其四,消防监督管理内容繁杂,不利于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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