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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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 (二)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三)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 (四)影像交换系统网络; (五)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总中心及其备份系统、总中心与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影像交换系统信息安全子系统(总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清算中心负责分中心、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前置机的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和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六条 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总中心、分中心、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影像交换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员) 。 前置机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 外挂软件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电子签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岗。 第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配置运行参数;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第十条 业务主管岗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影像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对商业银行违规信息的监测、处理;负责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影像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影像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总中心、分中心业务操作岗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相关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撤销等。 第十二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三条 RA管理岗负责影像交换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和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四条 RA审核操作岗负责影像交换系统中相关机构证书的审核、录入、制作、撤销等。 第十五条 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业务主管;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员不得与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 分中心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总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设置前置机的业务权限; (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 (三)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四)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支票回执销记异常、日终对账信息无法下载、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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