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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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所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青岛市)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即收即办 法定期限:无 clear 办公地点:市南区 香港中路 1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市城乡建设委窗口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办理条件 clear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所需申办材料 clear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6.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7.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1份 ,出具单位:申报单位 ) 3、办理流程 clear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受理 接收申请资料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检查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市行政审批大厅 市城乡建设委 审核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对照法定依据进行审核 市行政审批大厅 市城乡建设委 批准 根据先期资料审核及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批准办理 市行政审批大厅 市城乡建设委 办结(发证) 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市行政审批大厅 市城乡建设委 4、办理条件依据 clear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五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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