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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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消防员, 职业, 国家 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防安全要求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2.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3. 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4. 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张建国、廖平、刘卫华、景绒、李岩、周明、赵力增、杨占洲、王海港、岳洪、计荣才、盛培明;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郑玉海、苏向明、尹铁林、于少鹏、陈蕾、刘激扬、张学魁、高晓斌。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5. 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建(构)筑物消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表达、学习、分析判断能力;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动作协调、反应迅捷。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建(构)筑物消防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配备必要的挂图、教具、多媒体演示及播放设备等;技能培训场所应配备典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和器材设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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