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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这样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大了,势必增加建设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市人民大会堂,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67m,又如表1.0.3-1列举的几个实例,它们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见下表1.0.3-a)。 表1.0.3-a 部分体育馆、会堂规模指标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0.3-b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可以预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部门的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规定。 表1.0.3-b 高层工业建筑高度举例?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本条生产区不包括储存区和生产辅助区。 补充说明如下: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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