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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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铁建设〔2013〕51号文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既有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xxx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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