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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计算系数 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L(m) L≤1000 1000<L≤2000 >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A <2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2-4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4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B <2 0.01 0.015 0.015 >2 0.021 0.036 0.036 C <2 1.85 1.79 1.79 >2 1.85 1.77 1.77 D <2 0.78 0.78 0.57 >2 0.84 0.84 0.76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⑻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⑼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
⑽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⑾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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