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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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高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操作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县环保局统一办理。 一、预申报与审查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图、企业名称核准书(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报表》;上级审批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 (二)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写出现场勘验报告。 (三)环保部门通过预审对项目是否属于限批和禁批范围、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同意做环评的,对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提出初步意见,便于环评工作的开展;不同意做环评的,说明理由。 二、申报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纸质版一式6份,电子版1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纸质版1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审查与审批 环保局组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把握以下要点: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审批的六条原则和违反建设项目“禁批”、“限批”的具体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的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4、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5、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是否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 6、是否影响本县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7、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局负责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审查意见。 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专家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完毕后,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天。 对拟批准的项目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局长审批;对重点行业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受理或审批的要同时说明理由或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 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操作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确保项目竣工验收的高效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县环保局统一办理。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 二、验收申请 凡是由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交验收申报表1份、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各2份,县或上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验收合格意见1份,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环保局在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并报局长签发。申请验收条件和申请材料合格的通知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不合格的由监督管理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验收监测(调查) 建设单位接到县环保局同意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的通知后10日内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要求的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到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于接受委托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需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的,须经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验收监测(调查) 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对在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验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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