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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民事法律关系专用课件
Ch2.民事法律关系 例一 例二 本章内容 司考题 练习题 【案情】农村个体户范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这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范某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的孩子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范某的新房。这时范某正在朋友家喝酒,有人告诉他说,你家着火了,快回家救火去吧。范某喝得醉醺醺的对人们说,我和你们不一样,我家保了险啦,随便烧!反正保险公司得赔我;我正嫌我家那房子样式落后呢,也该换了。 本案存在四种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 合伙与养殖场的买卖关系 合伙人与侵权人赵儿的侵权关系 赵某与其儿子的监护关系 (二)9岁的小牛在某小学读二年级,父母离异,与经商的父亲一起生活,其父最近一直在深圳出差,将小牛交其爷爷奶奶照看,有一天,由于爷爷奶奶临时有事,没有来接小牛。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一辆出租车违章驶过小牛身边,溅了他一身泥。小牛很生气,随手捡起一石头扔向出租车,砸中车上唯一乘客张某,张某经治疗后脸上留下一伤疤。该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张某。问题: 1、本案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3、列出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1、委托监护。小牛的父亲将小牛委托给其父母照料,属于委托监护法律关系。 2、侵权法律关系。 小牛用石头击中张某,对张某构成了侵权。 3、运输法律关系。 张某与出租车乙公司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本案中小牛虽然为直接的早晨侵害的人,但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其父将其委托给爷爷奶奶, 小牛的爷爷奶奶又具有过失,应由他们承担小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然,本案的受害人为张某,其可以侵权为由起诉小牛;又因为其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张某的损害不是因为张某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故出租车公司应该承担对张某的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三】A市市民孙某的一头纯种西施犬走丢,被市民李某拾得。李某知此犬为纯种西施犬。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报招领。一共花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800元。一天,该西施犬挣脱缰绳欲逃走,刚出家门一段路的转角,正遇市民姚某骑自行车回家,因此西施犬跑的太快,姚某躲闪不及而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姚某要求李某赔偿此费用,李某辩称,该西施犬并非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问题: 1、本案有何种法律关系? 2、李某花费的800元及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析】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孙某、李某之间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李某、姚某之间因姚某的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此犬为孙某所有,走失后为李某所拾,李某为此西施犬的管理人。即孙某和李某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李某有权请求孙某偿还饲养此犬、登广告找失主等费用800元。 2、李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虽对此犬采取了措施,但此犬脱缰绳欲逃走。故李某有管理不严的过错,受害人姚某并没有什么过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法》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本案的李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应当向姚某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本案的5200元赔偿金并非李某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孙某没有义务偿还这5200元赔偿金。 (四)03年10月,杨某将自己的车辆无偿借给好友王某使用。 04年3月15日,王某因建设工程款而将车辆“抵押”给甲公司,并向甲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王某于04年3月28日前支付甲公司45万元欠款,以一辆汽车做抵押。 保证书签订后,王某和甲公司都没有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只是把车辆存放在甲公司。 05年6月29日,甲公司将王某告到法院,索要4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05年10月,杨某向王某索要车辆时,王某说车辆已“抵押”给甲公司,一直没有要回。 05年12月,杨某以王某和甲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某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 [评析]某与杨某形成无偿借用合同关系,现王某私自处分车辆,属于无权处分,杨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因而是适格被告。杨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故甲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但鉴于甲公司实际占有杨某的车辆,诉讼结果必然涉及到车辆,故可将甲列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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