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备案需要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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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备案需要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备案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备案条件: 药品企业生产的产成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的动物试验暂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对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受托方的资质:具备检验条件和仪器,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省市药品检验所、社会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验条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以上机构均不得转手委托。 材料目录: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委托检验的协议书 (一式二份); 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有关检测机构还须提供经批准的计量认证项目的证书附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市局办公室受理→局领导审批督办→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并提出意见→药品安全监管处通知申请单位并向局办公室反馈→申请单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 委托检验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无锡实际,对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委托检验情况实施报备,并将委托检验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确保委托检验行为合法、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应具有与所生产(配制)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每批产品必须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2、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1)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2)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3、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在产品检验中需实施委托检验的,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4、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 (1)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2)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3)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5、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 (1)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熟悉委托项目检验技术的人员; (2)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质量标准; (3)受托方应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检验结果; (4)委托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合成最终的检验报告,并注明相应的委托检验信息; (5)受托方仅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负责,委托方对最终的检验报告负责。 6、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7、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项目、双方责任和义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 8、委托方应在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 报备资料包括: (1)委托检验报备表一份(见附件); (2)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3)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 9、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立即改正;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于4月20日前向江苏省无锡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委托检验报备表见附件)。 10、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委托检验情况,在我局药品生产企业电子备案系统中的“企业月报表”中“每季度药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综述”栏目中如实上报,内容包括:委托检验时间、品种、项目和结果。 附件:无锡市药品、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委托检验报备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药品生产监督 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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