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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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 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 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十、婚姻自由(P48)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十一、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P144)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离婚的,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简答题 一.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P104)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意义。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财产制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约定的主体几夫妻必须双方自愿。这要求首先双方均须由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必须自愿,即意思表示真实。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否则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财产制度既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制,也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部分分别。 ⑤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婚前订立的约定于结婚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订立的约定于约定当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生效。约定生效后,情况有变,可以撤销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可以对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变更。 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 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①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约定的任何变更或撤销,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③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也即,若第三人不知情,则仍由两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二、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P118)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二)适用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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