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申请报送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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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申请报送料材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 活动、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实习的,提交实习证颁发机关出具的实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材料和省司法厅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军队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国资所占编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目前职业身份(状况)证明; 其他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目前职业身份(状况)的有效证明;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证明,以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在申请前先办理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手续。 (二)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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