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珑湾销售中心服务协议初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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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珑湾销售中心服务协议初审

御珑湾销售案场服务协议 委托方: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 地址:平湖市当湖东路86号建行九楼 联系电话:0573 受委托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方敏青 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花园12幢商铺二层 联系电话:05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御珑湾销售案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管理服务期限 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 第二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1. 服务期内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整(¥1230000元/年,详见附件中的费用测算,具体费用按人员到位情况据实结算)。 2. 支付方式如下: 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2014年1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2014年4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2014年7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3. 因员工加班所产生的加班费用根据实际考勤每季度向甲方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延时加班:83元/天·人 双休日加班:110元/天·人 法定节假日加班:166元/天·人。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御珑湾销售案场服务方案》(详见附件),每三个月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书面考核,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相应的调整服务方案内容。 2. 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对乙方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及时采纳,以保证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3. 按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 甲方若决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服务期满,甲方需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则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工资标准根据乙方公司薪资制度做适当调整。 5. 甲方提供乙方员工作餐(每日一餐)。 6. 为便于乙方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用品清单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物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御珑湾销售案场服务方案》中的内容,负责做好案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形象。 2. 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对甲方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应及时采纳,以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3. 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始对案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品应物尽其用并妥善保管。 5、在合同期间,乙方如需调动人员,需提前15天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 6、如甲方对案场人员进行考核,案场人员不符合方案编制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的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并按应付金 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支付滞纳金。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服务期内,若需要增减服务人员或调整服务方案的,甲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 知乙方,增派人员服务费标准参照附件,解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需续约,甲乙方应于本协议服务期结束前一个月完成续约签订工作。如服务 期满后一个月,未完成续约签订的,则甲方先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于本协议服务期满后的30天内,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待协议正式签订后,再行清算。若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撤回服务人员,并保留按照实际超出的服务期限和本协议约定服务费标准上浮10%追收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条 其他 1. 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贰拾贰页,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受委托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御 珑 湾 嘉兴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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